CCC认证
CCC基本情况
•CCC认证申请分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
•申请书含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和产品的有关信息。
•每种型号单元的商品应单独申请。
•同一种型号不同生产厂家的商品也应单独申请。
认证流程
阶段1:申请受理
•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后,认证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发送或寄送有关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按要求将资料提供到认证机构。
[注:企业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总装图、电气原理图、线路图等;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其他需要的文件;CB证书及报告(如有)]。
阶段2:资料审查
•在资料审查阶段,产品认证工程师需对申请进行单元划分。
•单元划分后,若需要进行样品测试,产品认证工程师向申请人发送送样通知以及相应的付费通知,同时,通知申请人向相应的检测机构发送样品接收通知。
阶段3:样品接收
•样品由申请人直接送达指定的检测机构。
•申请人付费后,按照要求填写付款凭证。
•检测机构对收取的样品进行验收,填写样品验收报告,对于不合格的样品将出具样品整改通知,整改后填写样品验收报告。
•样品验收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检测进度表报认证机构。
•认证机构收到样品检测进度后,在确认申请人相关费用付清后,向申请人发出正式受理通知,向检测机构发出检测任务书,样品测试正式开始。
阶段4:样品检测
•企业在型式试验阶段应作的工作为:送试验样品、需要的零部件及技术资料,了解试验进度,如果出现不合格项要依照样品测试整改通知进行及时整改。
•样品测试结束后,检测机构填写样品测试结果通知。
•检测机构还将试验报告等资料传送至认证机构。
阶段5:工厂审查
•对于需要进行工厂审查的申请,检测机构组织进行工厂审查。
•工厂检查的前期准备包括:与认证机构商定工厂检查的日期和人员;按照工厂检查的要求准备好文件和记录;在工厂检查时安排生产线开动。
•企业要严格按照工厂检查的要求配合工厂检查组的工作。根据确认的不符合项和工厂检查结论,尽快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
阶段6:合格评定
•产品认证工程师对各阶段的结果进行收集整理后,进行初评。
•合格评定人员对以上结果进行复评。
阶段7:证书领取
•认证机构主任签发证书。
•申请人打印领证凭条,到认证机构自取或要求寄送证书。
获证后的监督
•如果生产的产品与型式试验的样品不一致,应得到认证机构的确认后再生产。
•要与认证机构商定正常监督的日期。
•在监督时,生产线应正常生产,并有认证的产品在工厂或能提供一定量的产品供抽样(如:外面的仓库、市场等)。
•准备好监督所要求的文件和记录。
•确认不符合项和监督结论。
•尽快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
CCC认证所需资料
一.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CCC工厂检查
第一条 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 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 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第四条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至少包括以下文件化的程序或规定,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相适应:
(一) 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二) 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三)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四)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五)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六)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七)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八)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九)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十一)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十二)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
此外,还应有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检验标准、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工厂应保存至少包括以下的质量记录,以证实工厂确实进行了全部的生产检查和生产试验,质量记录应真实、有效:
(一)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记录;
(二)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进货检验/验证记录及供货商提供的合格证明;
(三)产品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记录;
(四)检验和试验设备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的记录;
(五)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设备运行检查的记录;
(六)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七)内部审核的记录;
(八)顾客投诉及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
(九)零部件定期确认检验记录;
(十)标志使用执行情况记录;
(十一)运行检验的不合格纠正记录;
记录的保存期限应不小于两次检查之间的时间间隔,即至少24个月,以确保本次检查完之后产生的所有记录,在下次检查时都能查到。
第六条 工厂应配合完成认证机构作出的工厂检查活动安排。对于初始工厂检查,工厂应该按与认证机构约定的计划时间进行工厂检查;对于监督检查,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同时,认证机构可以按国际惯例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工厂监督检查(如飞行检查,特别监督检查),工厂应给予配合。否则,认证机构有权暂停认证证书。
第七条 工厂应允许检查员进入产品认证所涉及的所有区域进行抽样或检查,调阅有关记录和访问相关人员(如有特别需保密的区域,应向认证机构申报)。
第八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根据产品特点和工厂的具体条件要求的项目进行现场指定试验,现场指定试验是在检查组目击情况下,由工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
第九条 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进行产品的一致性检查,检查过程中若涉及到对整机的拆解工厂应安排人员执行。
第十条 在工厂检查时,若获证产品发生变更或有不一致情况时,工厂应主动向检查组说明。
第十一条 当产品需要抽样时,工厂应该配合检查组在现场进行封样,并按规定的时间将样品送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第十二条 工厂应为检查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第十三条 工厂应与持证人沟通及时交付监督检查费(包括监督审查人日费和路途人日费)、年金和产品监督抽样检测费(如有)。
第十四条 工厂不得放行如下产品:
(一) 不合格品;
(二) 获证后发生变更,但未经认证机构确认的产品;
(三) 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四) 已暂停、注销、撤销的证书所列的产品;
(五) 工厂检查结论判为现场验证或不通过时,检查员在现场要求工厂封存的认证产品。
第十五条 工厂应及时将联系方式的变更通报认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