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3年7月2日的决定N 41“关于关税同盟的技术法规”关于在压力过大的情况下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
根据2011年11月18日欧亚经济委员会条约第3条,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决定:
1.采用关税同盟的附加技术法规“关于在压力过大的情况下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TR TS 032/2013)。
2.确定关税同盟“关于在压力下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TR TS 032/2013)的技术法规于2014年2月1日生效。
3.本决定自正式公布之日起30个历日后生效。
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成员:
来自白俄罗斯共和国S. Rumas
来自哈萨克斯坦共和国K. Kelimbetov
来自俄罗斯联邦I.舒瓦洛夫
关税同盟“关于在压力下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的技术法规(TR TS 032/2013)(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2013年7月2日的决定通过N 41)
这些技术法规是根据2010年11月18日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统一原则和技术法规的协定制定的。
本技术法规规定了在压力过大的情况下运行的设备的统一强制性安全要求,首先在关税同盟关税区内的关税同盟(以下简称设备)海关境内投入使用,确保设备自由流动。
如果关税同盟的其他技术法规对设备有所规定,那么这些设备也必须符合关税同盟的这些技术法规的要求。
一,范围
1.本技术法规规定了设备在开发(设计),生产(制造)期间的安全要求,以及标签设备的要求,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财产,防止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2.本技术法规适用于以下类型的设备:
a)用于气体的容器,在压力下溶解的液化气体,以及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的蒸气,并具有: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 MPa,容量大于0.001,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和容量值的乘积大于0.0025;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20 MPa,容量大于0,0001到0.001(含)。
用于气体和用于第1组工作介质的容器类别见本技术法规附录N 1的表1;
b)用于气体的容器,在压力下溶解的液化气体,以及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蒸气,并具有: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 MPa,容量大于0.001,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的乘积为容量值,大于0.005;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100 MPa,容量超过0.0001至0.001(含)。
用于气体和用于第2组工作介质的容器类别见本技术法规附录N 1的表2;
c)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的液体的容器,并具有: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 MPa,容量大于0.001,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乘以容量值的乘积大于0.02;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50 MPa,容量超过0.0001至0.001(含)。
第1组工作环境中设计用于液体和用于工作环境的容器类别见本技术法规附录N 1的表3;
g)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液体的容器,并具有: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1 MPa,容量大于0.01,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与容量值的乘积大于1;
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100 MPa,容量超过0.0001至0.01(含)。
用于液体和用于第2组工作介质的容器类别见本技术法规附录N 1的表4;
e)容量大于0.002的锅炉,设计用于生产温度高于110℃的热水,或蒸汽,其超压大于0.05MPa,以及具有火加热的容器,容量大于0.002。
本技术法规附录N 1表5给出了蒸汽,热水锅炉和火加热容器的类别;
f)管道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 MPa,公称直径大于25 mm,用于气体和蒸汽,用于第1组工作介质。
用于气体和蒸汽以及用于第1组工作液的管道类别见本技术法规附录N 1表6;
g)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MPa,公称直径大于32mm的管道,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值和公称直径大于100的产品,设计用于气体和蒸汽,用于第2组工作介质。
用于气体和蒸汽以及用于第2组工作介质的管道类别见本技术法规附录N 1表7;
h)管道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大于0.05 MPa,公称直径大于25 mm,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和公称直径大于200的产品,设计用于液体并用于第1组工作介质。
用于液体和用于第1组工作液的管道类别见本技术法规附录N 1的表8;
i)管道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超过1 MPa,公称直径超过200 mm,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和公称直径大于500的产品,用于液体和用于第2组工作介质。
用于液体和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管道类别见本技术法规附录N 1表9;
j)承受压力的设备(装配单元)和附件;
k)公称直径大于25毫米的配件(对于具有第1组工作介质的设备),公称直径大于32毫米的配件(用于具有第2组工作介质的气体的设备),公称直径大于200毫米的配件(适用于液体和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管道);
m)指示和安全装置;
m)压力室(单一医疗除外);
o)安全装置和设备。
3.本技术法规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a)除压力控制站或压缩机站使用的设备外,设计用于运输天然气,石油和其他产品的干线管道,内场和局部分配管道;
b)燃气分配网络和燃气消耗网络;
c)专门设计用于核能领域的设备,用放射性介质操作的设备;
d)根据工艺过程或在自蔓延高温合成模式下燃烧时,在其内部发生爆炸而产生压力的容器;
e)专门设计用于海洋和河流船舶以及其他浮动设备和水下应用的设备;
f)铁路运输,机动车辆和其他车辆的车辆制动设备;
g)专门设计用于飞机和其他飞机的船舶;
h)防御设备;
i)非独立容器的机器部件(泵或涡轮机壳体,蒸汽缸,液压,内燃机,空气机和压缩机);
j)医用单压室;
k)具有气溶胶喷雾的设备;
l)高压电气设备的护套(开关设备,开关设备,变压器和旋转电机);
m)在过大压力下运行的电能传输系统(电缆电源产品和通信电缆)元件的外壳和外壳;
o)由非金属柔性(弹性)外壳制成(制造)的设备;
o)排气或吸气的消音器;
p)碳酸饮料的容器或虹吸管。
II。基本概念
4.就本技术法规而言,所使用的概念意味着以下内容:
“气缸” - 具有1或2个口的容器,用于安装阀门,法兰或配件,用于运输,储存和使用压缩,液化或溶解的压力气体;
“压力室” - 产生低压和(或)高压的容器,配有仪器和设备,可以放置人员;
“桶” - 圆柱形或其他形状的容器,可以从一个地方滚动到另一个地方,并且在没有额外支撑的情况下放在端部,并且用于运输和储存液体和其他物质;
“调试” - 记录事件,确定设备的使用准备(使用);
“容量” - 设备内腔的容积,由图中规定的标称尺寸确定;
“工作环境组” - 一组工作环境,分为:
第1组,包括由易燃,氧化,可燃,爆炸,有毒和剧毒气体,单相状态的液体和蒸汽组成的工作介质,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第2组,包括未分配给第1组的所有其他工作环境;
“内部压力”,“外部压力” - 作用在设备壁内表面或外表面上的过压;
“试验压力” - 测试设备强度和密度的超压;
“工作压力” - 在正常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最大超压;
“允许压力” - 根据合格评定和(或)控制强度计算确定的设备(元件)的最大允许超压;
“设计压力” - 计算设备强度的压力;
“条件压力” - 温度为20°C时的设计压力,用于计算标准容器(节点,零件,配件)的强度;
“公称直径”,“有条件通过” - 尺寸等于内径圆整值的数字标记,表示设备的所有部件,但外径或螺纹尺寸表示的部件除外。标称直径和标称孔径以毫米表示,没有尺寸标注;
“设备识别” - 将设备分类为本技术法规范围内并使设备符合所附技术文件的程序;
“制造商” - 作为个体企业家注册的法人实体或个人,代表自己进行设备的生产或生产和销售,并负责遵守本技术法规的安全要求;
“回收锅炉” - 使用可燃气体或其他工艺流作为热源的装置;
“能源技术锅炉” - 蒸汽或热水锅炉(包括苏打回收),在加工技术材料的炉子中;
“电极锅炉” - 蒸汽或热水锅炉,其中使用当电流流过水时产生的热量;
“电加热锅炉” - 使用电加热元件产生的热量的蒸汽或热水锅炉;
“热水锅炉” - 一种设计用于在高于大气压的压力下加热水并用作该装置外部的冷却剂的装置;
“蒸汽锅炉” - 一种设计用于产生高于大气压的蒸汽的装置,在该装置外使用;
“安全理由” - 包含风险分析的文件,以及关于最低必要安全措施的设计,操作,技术文件,生命周期所有阶段的随附设备的信息,以及大修后运行阶段风险评估结果的补充信息;
“设备限制条件” - 其进一步操作不可接受的设备状况;
“预期用途” - 根据制造商技术文件中规定的目的和技术特性使用设备;
“批量生产” - 一种生产方式,其特点是根据标准设计方案生产同质产品,以及(或)使用与不变类型设备相关的标准工艺流程,包括装配操作,用于制造(生产)不断重复的设备部件,不论其类型如何他们进一步组装;
“设备维修” - 因任何原因恢复受损,磨损或无法使用的船只,使其处于健康状态;
“分配资源” - 总运行时间,在达到该运行时间时,无论其技术条件如何,都应停止设备的运行;
“容器” - 密封容器(永久安装或移动),设计用于化学,热和其他工艺过程,以及气体,液体和其他物质的储存和运输;
“分配的使用寿命” - 设备运行的日历持续时间,在达到该程序时,无论其技术条件如何,都应停止运行;
“设计寿命” - 设计期间确定的日历年,自设备调试之日起计算;
“中温” - 正常工艺流程中介质的最低(最高)温度;
“计算壁温” - 确定物理力学特性的温度,材料的允许应力和设备元件的强度;
“壁温允许” - 允许设备运行的最高(最低)壁温;
“制造商授权的人” - 根据海关联盟成员国和其领土上的单一经济空间的法律注册的法人或个人,作为个体企业家,在确保设备符合本技术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与他达成的协议履行外国制造商的职能。法规以及设备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责任 换货;
“安全装置” - 设计用于在超过允许的压力或温度值时保护船舶,锅炉,管道免受破坏的装置;
“生命周期” - 从制造商生产设备之日到处置之间的时间段;
“蓄水池” - 永久安装在铁路平台框架上的移动船舶,安装在汽车(拖车)底盘上,包括油罐车或其他运输工具,用于运输和储存气态,液态和其他物质;
“设备操作” - 从设备投入运行到处置的整个生命周期阶段;
“设备项目” - 设计用于执行其主要功能之一的设备组装单元。
III。市场流通规则
5.设备在符合关税同盟的技术法规和其他技术法规的情况下在市场上流通,其效果适用于本设备,并且已按照本技术法规第VI部分和其他技术法规通过了合规评定(确认)。关税同盟,其效果适用于它。
6.未经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设备不得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标明产品流通标志,不得分发。
IV。在开发(设计),制造(生产)过程中确保设备的安全
7.设备的开发(设计)和制造(制造)应使其在用于预定目的,操作和维护时,确保其符合安全要求。
8.为了确定设备的风险,应考虑以下主要危险类型的因素:
a)存在未受保护的可移动元件;
b)振动;
c)存在爆炸性和火灾危险因素;
d)影响安全的设计参数,装配单元和安全装置的不可接受的偏差;
e)火灾,自然和人为紧急情况;
e)过热;
g)超压(操作压力不超过允许值);
h)与设备内表面上的工作介质杂质沉积有关的损坏;
i)设备元件表面的腐蚀或其他类型的磨损;
j)安全装置和安全系统的故障;
k)终止辅助设备;
l)腔室燃烧过程中炉内火炬的消失;
m)所有仪表,远程和自动控制设备的电压消失;
n)液体工作介质水平降低到最低可接受水平以下;
o)将工作环境的水平提高到最大允许水平以上;
p)通过锅炉的冷却剂流量降低到最小可接受值以下;
c)锅炉路径中冷却剂的压力降低到最低可接受水平以下;
r)将设备出口处的冷却剂温度升高到制造商规定的极限值;
s)直接操作水平指标的失败。
9.对于设计过程中确定的危险类型,风险评估通过计算,实验,专家方式或根据类似设备的操作进行。
10.根据容量或公称直径以及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设备按照本技术法规附录1分类(第1,第2,第3和第4)。
11.通过在开发(设计),制造(生产)本节规定的安全要求和本技术法规的附录N 2中观察,确保设备的安全。
12.在制造商生产(生产)设备和安全装置时,确保遵守设计文件规定的参数和特性以及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13.制造商进行设计文件中规定的设备测试。
14.与设备制造(生产)中的设计文档的偏差与开发人员(设计人员)达成一致。
15.当消费者采取措施确保其技术文件中规定的安全性时,设备必须在整个使用寿命期间保持安全。
16.设备附带的技术文件包括:
a)设备护照;
b)安全案件的副本;
c)一般视图;
d)安全装置的护照(如果按照设计文件提供);
e)计算安全装置的吞吐量(如果可以按照设计文件获得);
f)设备强度分析;
g)操作手册(说明);
h)根据供应合同(合同)的图纸,图表,计算和其他文件。
17.设备护照是设备识别的主要文件。
在设备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在关税同盟的关税区域内处理设备必须存在设备护照。
设备护照由制造商签发。
制造商的印章贴在设备护照上,并注明其注册日期。
18.根据设备的类型,设备护照应包含符合这些技术法规第19-23段的信息。
19.管道护照包括以下信息:
a)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
b)目的;
c)制造日期(生产);
d)工作环境;
d)工作介质的工作参数:压力,MPa(),温度,°С;
e)估计使用寿命;
g)估算资源;
h)估计的开始次数;
i)用于制造(生产)和安装管道的方案,图纸,证书和其他文件。
20.锅炉护照包括以下信息(信息量由制造商根据锅炉的类型形成):
a)一般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日期(生产);
型号(型号);
名称和目的;
序列号;
估计使用寿命;
估计锅炉和主要部件的寿命;
估计的开始次数;
锅炉及其元件的几何尺寸;
b)技术特征和参数:
计算的燃料类型及其热值,MJ / kg(千卡/千克);
燃料消耗量,(t / h);
炉子的类型和特性(燃烧器);
设计,工作,试验压力,MPa();
额定输出锅炉的最大允许液压阻力,MPa();
标称温度下的最小允许压力,MPa();
锅炉出口处蒸汽的标称温度,°С;
设计过热蒸汽(液体)温度,°С;
锅炉入口处的标称流体温度,°C;
锅炉出口处的标称和最高液体温度,°С;
标称,最小和最大允许蒸汽容量,t / h;
额定,最小和最大热输出,kW;
锅炉的加热面和主要部件;
吨位;
最小和最大允许流量;
c)安全装置的信息(包括类型,数量,安装位置,横截面积,公称直径,蒸汽或液体的流速,开口的大小(范围));
d)液位(水位)指标信息(包括指标类型,数量,安装位置);
e)主要配件的信息(包括数量,公称直径,公称压力,操作参数,外壳材料,安装位置);
f)有关测量,控制,信号,调节和自动保护的基本设备的信息(包括数量,类型(品牌));
g)有关泵的信息(包括型号,数量,操作参数,驱动类型);
h)由钢板制造(生产)锅炉的主要元件的信息(包括数量,尺寸,材料,焊接和热处理);
i)有关从管道制造(生产)的锅炉元件的信息(包括数量,尺寸,材料,焊接和热处理);
j)有关配件,盖子,底部,过渡,法兰(包括数量,尺寸,材料)的信息;
k)冷却剂信息(包括名称,最大允许使用温度,开放空间自燃温度,凝固温度,沸点,沸腾温度随压力变化(曲线),影响安全运行的其他数据);
l)锅炉的图纸,图表,图纸及其主要元件和其他文件(工厂变更摘要表,拣选清单,指示装配单元主要尺寸的规格等);
m)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的其他信息。
21.船舶护照包括以下信息:
a)一般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日期(生产);
序列号;
估计使用寿命;
b)技术特性和参数信息:
工作,设计,试验压力,MPa();
工作环境的工作温度,°С;
设计壁温,°С;
最小允许负壁温度,°C;
工作环境的名称;
工作环境小组;
增加以补偿腐蚀(腐蚀),mm;
吨位;
空容器重量,kg;
填充介质的最大质量,kg;
c)主要部件的信息(包括数量,尺寸,材料,焊接(焊接));
d)有关配件,法兰,盖子,紧固件(包括数量,尺寸,材料)的信息;
e)有关安全装置,基本配件,仪表,安全装置(包括数量,公称直径,设计压力,外壳材料,安装位置)的信息;
f)船舶的图纸,图表,图纸和其他文件(工厂变更摘要表,拣选清单,指示装配单元主要尺寸的规格等);
g)确保船舶安全运行的其他信息。
22.圆筒的护照包括以下信息:
a)一般信息:
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日期(生产);
气缸名称;
气瓶的环境;
序列号;
b)技术特性和参数信息:
工作压力,MPa();
试验压力,MPa();
气缸主要尺寸,气缸拉伸;
容量,l;
质量,kg;
颈线;
颈部密封;
工作温度范围,°С;
加油站的最大数量;
自制造(生产)之日起的估计使用寿命,年;
c)气瓶的运输和储存要求;
d)气瓶安装要求;
e)气瓶操作要求;
e)确保气缸安全运行的其他信息。
23.阀门证书包括以下信息:
a)一般信息: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制造日期(生产);
名称,名称和标识(工厂)编号;
配件的目的;
确认符合性;
b)有关技术参数的信息:
公称直径(DN);
公称压力(PN)或工作压力(Рр),MPa();
工作环境;
中温,°С;
百叶窗紧;
气候变化和环境参数;
与管道的连接类型;
水力特性(阻力系数,或条件吞吐量,或流量系数);
抵制外部影响(如果有必要表明这些信息);
质量,kg;
可靠性指标;
安全指标;
驱动类型及其主要技术特征;
c)有关主要部件材料的信息;
d)确保锅炉安全运行的其他信息。
24.制造商有权补充本技术法规第19-23段中规定的信息,并提供反映特定设备设计特征的信息。
25.设备安全的合理性是在设备开发(设计)阶段准备的。
安全原理提供了对设备风险的分析,以及最低限度的必要安全措施。
设备的原始安全理由由开发人员(设计人员)保存,设备制造商和操作设备的组织保留一份副本。
26.设备制造商必须为设备提供手册(说明)以供使用。
操作手册(说明书)是在设备开发(设计)阶段准备的。
27.操作手册(说明)包括:
a)有关设备的设计,操作原理,设备特性(属性)的信息;
b)安装或组装,调试或调整,维护和修理设备的说明;
c)在设备运行期间必须遵守的设备使用和安全措施的说明(包括调试,预期用途,维护,所有类型的维修,定期诊断,测试,运输,包装,保存和储存条件);
d)指定的指标(指定的保质期,指定的使用寿命和(或)指定的资源),具体取决于设计特征。
在指定的指示器(指定的存储期,指定的使用寿命和(或)指定的资源)到期后,设备将停止使用,并决定将其送去维修,处理,检查和建立新的指定指标(指定资源,保质期,使用寿命);
e)一系列严重故障,可能导致事故或事故的人员错误行为;
f)发生事故,严重故障或事故时的人员行为;
g)极限状态的标准;
h)退役和处置的指示;
i)关于工作人员资格的信息;
j)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进口商的名称,位置和联系信息。
28.如果成员国的国家语言中关税同盟和共同经济空间(以下简称成员国)的成员国的立法有相应的要求,则用俄语编写操作手册(指示)。
操作手册(说明书)在纸上绘制,同时可以附加电子媒体上的一组操作文件。在制造商的选择上,可以在一组非家用设备上附加仅在电子媒体上使用的手册(指令)。
29.设备以明确且不可磨灭的铭文形式标记,其中包含以下信息:
a)设备类型,品牌,型号的名称和(或)名称;
b)影响安全的参数和特性;
c)制造(制造)设备(元件)的材料的名称;
d)制造商的商标(如果有的话);
e)序列号;
f)制造日期(生产)。
30.标记位置由设计组织确定,并在手册(说明书)中标明使用。
如果本技术法规第29条规定的信息不能直接应用于设备,则只能在本设备所附的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注明。
31.用于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和液货船)的设备应按照本技术法规附录3的要求标明特殊颜色和识别信息。当用耐腐蚀和隔热材料涂覆(护套)特定设备时,可能无法沿整个长度着色。
32.设备的要素和组成部分按照供应协议(合同)进行标记。标签应确保其识别。
33.设备的技术文件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员)保留,自生产此设备或终止生产之日起的预计使用寿命。
34.成员国的法律规定了设备操作规则。
V.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35.通过直接满足这些要求或满足标准清单中所列标准的要求,确保设备符合这些技术法规的要求,标准清单的应用确保符合这些技术法规的要求。
36.研究(测试)和设备测量的方法由包含研究(测试)和测量规则和方法的标准清单中的标准确定,包括申请和满足本技术法规和评估要求所需的抽样规则(确认) )设备合规。
VI。评估(确认)设备合规性
37.在关税同盟关税区内投入流通的设备须经过评估(确认),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38.设备符合这些技术法规要求的评估(确认)以国家控制(监督)和确认合规的形式进行。
39.国家对遵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控制(监督)是根据成员国的法律进行的。
40.确认设备符合这些技术法规的要求(以下简称合规性确认)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的:
a)认证机构的认证(合格评定(确认)),包括在关税同盟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中心)的统一登记册中(以下称 - 认证机构);
b)根据自己的证据和(或)认证机构或认可测试实验室(中心)参与认证机构和检验实验室(中心)的关联证明(以下称为认可测试实验室)获得的符合性声明。
41.符合性的确认是根据这些技术法规制定的认证和声明计划进行的。
42.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由申请人就第1类和第2类设备以及任何类别的设备进行,其改装使用永久性连接在运行地点进行。
43.对第3和第4类设备进行认证。
44.确认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唯一文件是合格声明或合格证书。
45.在进行合规确认时,申请人形成一套设备文件,其中包括:
a)安全理由;
b)设备护照;
c)操作手册(说明);
d)项目文件;
e)安全装置的强度计算和带宽计算结果(如果按照项目可用);
f)技术法规和有关工艺过程的信息(所用材料,半成品,部件,焊接材料,焊接方式和热处理方法和参数,无损检测方法和结果);
g)关于测试(测量)的信息;
h)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和/或经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的设备测试报告;
i)确认材料和部件特性的文件(如果有的话);
j)合格证书,合格声明或有关材料,部件(如有)的测试报告;
k)在设备的制造(生产)中应用的这些技术法规第V部分规定的标准清单(如果由制造商使用);
l)确认制造商专家和人员资格的文件;
m)直接或间接确认设备是否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如果有的话)。
46.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是根据以下方案进行的:
a)方案1e适用于第1类和第2类的批量生产设备,而申请人制定了本技术法规第45段规定的一套文件,进行生产控制并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设备符合要求本技术法规,在测试实验室或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样品测试,接受并登记合格声明;
b)2D方案适用于第1类和第2类的一批设备(单一产品),而申请人制定了这些技术法规第45段规定的一套文件,在测试实验室或认可的测试实验室进行样品测试,接受和登记合格声明;
c)3D方案适用于第1类和第2类的商用设备和第1类和第2类设备的组成部分,而申请人生成这些技术法规第45段规定的一套文件,进行生产控制并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设备和部件的元件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在认可的测试中进行样品测试 boratoriums,接受并登记合格声明;
d)方案4e适用于第1类和第2类的一批设备项目和第1类和第2类设备的组成部分,而申请人拟定了这些技术法规第45段规定的一套文件,测试样品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接受并登记合格声明;
e)方案5d适用于第1,第2,第3和第4类设备,在下列情况下,在操作地点使用永久连接进行改装:
在设备运行之前安装设备是不可能完全进行的;
在设备的开发(设计)和制造(生产)过程中,本技术法规第36段规定的标准未适用,包括创新设备。在应用方案5e时,申请人生成本技术法规第45段规定的一套文件,进行生产控制并采取措施确保生产过程确保设备符合这些技术法规的要求,并向认证机构发送设备类型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考虑从申请人处收到的文件,对设备类型进行研究。如果申请人未采用本技术法规第36段规定的标准,认证机构应评估是否可以用规定的要求替换这些标准的要求。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对设备类型的研究采用以下方式之一进行:
研究样本作为所有随后制造的设备的代表;
研究提交的文件,测试样品或设备的主要(关键)组件;
根据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决定批准,向认证机构的申请人进行登记和发放,对单一形式的设备类型的设备证书类型的研究结果为正面。指定证书是合格声明的组成部分。其中包含的所述设备要求被认为是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充分证据,用于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控制(监督)机构对本技术法规的要求;
申请人接受合格声明并以规定的方式进行注册。
47.根据计划1d,3d和5d宣布符合性时,申请人可以是在其领土上根据成员国的法律注册为个体企业家的法人实体或个人,是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人。
在根据计划2e和4e宣布合规时,申请人可以是在其领土上根据成员国的法律注册为个体企业家的法人实体或个人,是制造商,销售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人。
48.这些技术法规第45段提到的文件以及这些技术法规第V节规定的标准被用作证据材料,作为根据自己的证据通过合格声明的依据。
49.设备的测试报告可以作为证据材料,如果它们包含确认所申报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适用的所有要求的指标值,则可以根据自己的证据采用符合性声明的依据。
50.符合性声明是根据欧盟经济委员会2012年12月25日欧洲经济委员会决定N 293批准的关于符合关税同盟技术法规要求的单一形式及其执行规则制定的。
51.符合性声明须以订明方式登记。合格声明自其在合格登记册上注册的合格证书和注册合格声明之日开始。批量生产设备的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对于一批设备(单一产品),未确定符合性声明的有效性。
一批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声明仅适用于与特定批次相关的设备。
52.设备认证按以下方案进行:
a)方案1c适用于批量生产的设备,具有:
申请人起草本技术法规第45段提及的一套文件,并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抽样检验;
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测试设备样品;
认证机构分析制造商的制造状态和设备样品的测试结果,如果是肯定的,则向申请人颁发合格证书;
认证机构通过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中测试样品和(或)分析生产状态来对认证设备进行检查控制;
b)方案3c适用于一批设备,具有:
申请人起草本技术法规第45段提及的一套文件,并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或认可的测试实验室从申请人处取样进行测试;
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测试设备样品;
认证机构分析设备样品的测试结果,如果是肯定的,则向申请人颁发合格证书;
c)方案4c适用于单一产品,具有:
申请人起草了本技术法规第45段规定的一套文件,并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其中应包含单一产品的识别特征;
认证机构通知申请人对包含认证条件的申请的决定;
代表认证机构的认可测试实验室进行单一产品的测试;
认证机构分析单个产品的测试结果,并取得积极成果,向申请人颁发合格证书;
d)方案7c适用于用于建立大规模和大规模生产的设备,以及在规划设备修改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
申请人起草本技术法规第45段提及的一套文件,并向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
认证机构通过以下方式之一对设备类型进行研究:
研究计划生产设备样本,作为所有未来产品的典型代表;
技术文件分析,设备样本或基本组件的测试。
研究结果由认证机构评估设备类型是否符合既定要求的结论作出。
申请人的生产状况分析由认证机构进行。分析结果记录在一个行为中。
如果对设备类型和生产分析的研究结果是积极的,认证机构会制定合格证书并将其发给申请人。
53.认证机构通过在认可的测试实验室测试设备样品和(或)分析生产状态,在整个证书有效期内对认证设备进行检查控制。如果检查控制的结果是积极的,则符合性证书的有效性被视为已经确认,如检查控制法所示。如果检查控制结果为否定,认证机构将采取以下决定之一:
a)暂停合格证书;
b)取消合格证书。
54.当改变设备的设计(组成)或其生产技术,这可能影响设备符合本技术法规的要求时,申请人应事先书面通知认证机构,并决定是否需要新的测试和(或)分析设备制造状况。
55.对于计划1c和7c下的认证,申请人可以是在其领土上根据成员国的法律注册为个体企业家的法人实体或个人,是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人。
根据计划3c和4c进行认证时,申请人可以是在其领土上根据成员国的法律注册为个体企业家的法人实体或个人,是制造商,销售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人。
56.申请人可向任何具有适当认证区域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57.合格证书是根据欧盟经济委员会2012年12月25日N 293的欧洲经济委员会决定批准的关于合规证书的单一形式,符合关税同盟的技术法规要求及其执行规则。
58.设备合格证书的有效期为:
a)使用方案1s,3s和4s - 5年;
b)在使用方案7c时,在指定的使用寿命或分配的资源期间。
59.确认认证结果的文件和材料存放在认证机构中,该认证机构在通过认证程序的设备的预计使用寿命期间颁发合格证书。
60.应消费者(购买者)和(或)有关各方的要求,必须由制造商(制造商授权的人)或卖方免费向他们提供合格声明或合格证书的副本。
七。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标记产品流通单一设备
61.符合这些技术法规要求并通过合格确认程序的设备在关税同盟成员国的市场上标有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
62.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以单一的产品流通标志进行标记是在该市场发布设备流通之前进行的。
63.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产品流通的单一标志以任何方式适用于每件设备,在设备的整个使用寿命期间提供清晰明确的图像,并在其附带的操作文件中给出。
64.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标记产品流通单一设备的标识表明其符合适用于该设备的关税同盟的所有技术规定,并规定在关税同盟成员国市场上应用单一产品流通标志。
八。保障条款
65.会员国的授权机构采取一切措施,限制和禁止在关税同盟关税区内释放设备,并从市场上撤回不符合本技术法规要求的设备。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成员国的授权机构有义务将其做出的决定通知其他成员国的授权机构,说明其通过的原因并提供证据说明实施该措施的必要性。
关税同盟“关于在压力下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的技术法规附录N 1(TR TS 032/2013)按危险类别划分的设备
按危险类别分类的设备
1.设备类别根据本文件表1至9定义。
安全装置属于第4类,但特定设备制造(制造)的安全装置除外,它们可以归类为与其制造(制造)的设备相同的类别。
2.设计温度高于金属蠕变转变温度的设备类别增加1(第4类除外)。
3.过渡蠕变温度是:
400°С用于碳和低合金硅锰钢;
450°С - 适用于低合金铬钼和铬钼钒钢;
525°С - 用于合金高铬马氏体和奥氏体钢;
575°С - 适用于基于铁镍和镍的合金。
表1
用于气体和用于第1组工作介质的容器类别
设备类别 | 容量 设备 () | 价值的产物 尽可能多 允许的工人 压力和价值观 容量() | 尽可能多 允许工作 压力 (兆帕) |
1 | 2 | 3 | 4 |
1 | 超过0,001 | 超过0.0025至0.005 | 超过0.05 |
第2 | 超过0,001 | 超过0.005至0.02(含) | 超过0.05 |
第三 | 超过0,0001 最高为0.001 | 不规范 | 超过20到100包括在内 |
超过0,001 | 超过0.02至0.1 | 超过0.05 | |
第四 | 超过0,0001 最高为0.001 | 不规范 | 超过100 |
超过0,001 | 超过0.1 | 超过0.05 |
表2
用于气体和用于第2组工作介质的容器类别
设备类别 | 容量 设备 () | 价值的产物 尽可能多 允许的工人 压力和价值观 容量() | 尽可能多 允许工作 压力 (兆帕) |
1 | 2 | 3 | 4 |
1 | 超过0,001 | 超过0.005至0.02(含) | 超过0.05 |
第2 | 超过0,001 | 超过0.02至0.1 | 超过0.05 |
第三 | 超过0,0001 最高为0.001 | 不规范 | 超过100至300包括在内 |
超过0,001到1 | 超过0.1至0.3 | 超过0.05 | |
超过1 | 不规范 | 超过0.05至0.4 | |
第四 | 超过0,0001 最高为0.001 | 不规范 | 超过300 |
超过0,001到1 | 超过0.3 | 超过0.4 | |
超过1 | 不规范 | 超过0.4 |
表3
为液体设计并用于第1组工作介质的容器类别
设备类别 | 容量 设备 () | 价值的产物 最大允许值 工作压力 容量值 () | 尽可能多 允许工作 压力 (兆帕) |
1 | 2 | 3 | 4 |
1 | 超过0.01 | 超过0,02 | 超过0.05比1 |
第2 | 超过0,001 | 超过0,02 | 超过1到50包括在内 |
超过0,0001 最高为0.001 | 不规范 | 超过50岁 | |
第三 | 超过0,001 | 不规范 | 超过50岁 |
表4
用于气体和蒸汽并用于第2组工作介质的管道类别
设备类别 | 容量 设备 () | 价值的产物 最大允许值 工作压力 容量值 () | 尽可能多 允许工作 压力 (兆帕) |
1 | 2 | 3 | 4 |
1 | 超过0.01 | 超过1 | 超过1到50包括在内 |
第2 | 超过0,0001 最多包括0.01 | 不规范 | 超过100 |
超过0.01 | 超过1 | 超过50岁 |
表5
蒸汽,热水锅炉和带有火加热的容器的类别
设备类别 | 容量 设备 () | 价值的产物 每个值允许的最大工作压力 容量() | 尽可能多 允许工作 压力 (兆帕) |
1 | 2 | 3 | 4 |
1 | 超过0.002至0.1 | 最高可达0.005 | 超过0.05 |
第2 | 超过0.002至0.4 | 超过0.005至0.02(含) | 超过0.05至3.2 |
第三 | 超过0,002到1 | 超过0.02至0.3 | 超过0.05至3.2 |
第四 | 超过0.002至0.01 | 不规范 | 超过3.2 |
超过0.01比1 | 超过0.3 | 超过0.3 | |
超过1 | 不规范 | 超过0.05 |
表6
设计用于气体和蒸汽并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的管道类别
设备类别 | 额定 直径 (MM) | 最大允许值的乘积 工作压力达到标称值 直径() | 尽可能多 允许工作 压力 (兆帕) |
1 | 2 | 3 | 4 |
1 | 超过25到100包括在内 | 不规范 | 超过0.05比1 |
超过25到100包括在内 | 高达100包含 | 超过1到3.5(含) | |
第2 | 超过100到350包括在内 | 不规范 | 超过0.05比1 |
超过25至350(含) | 超过100到350包括在内 | 超过1到3.5(含) | |
超过25到100包括在内 | 不规范 | 超过3,5 | |
第三 | 超过350 | 不规范 | 超过0.05比1 |
超过100到350包括在内 | 超过350 | 超过1到3.5(含) | |
超过100 | 不规范 | 超过3,5 |
表7
用于气体和蒸汽并用于第2组工作介质的管道类别
设备类别 | 额定 直径 (MM) | 最大允许值的乘积 工作压力达到标称值 直径() | 尽可能多 允许工作 压力 (兆帕) |
1 | 2 | 3 | 4 |
1 | 超过32岁 | 超过100,包括350 | 超过0.05至3.2 |
设备类别 | 额定 直径 (MM) | 价值的产物 最大允许值 工作压力 名义价值 直径() | 尽可能多 允许工作 压力 (兆帕) |
1 | 2 | 3 | 4 |
从32到100(含) | 不规范 | 超过3.2 | |
第2 | 超过100 | 超过350至500包括在内 | 超过0.05至3.2 |
超过100 高达250 包容性 | 不规范 | 超过3.2 | |
第三 | 超过250 | 超过3.2 | |
超过250 | 超过500 | 超过0.05至3.2 |
表8
为液体设计并用于第1组工作环境的管道类别
设备类别 | 额定 直径 (MM) | 最大允许值的乘积 工作压力达到标称值 直径() | 尽可能多 允许工作 压力 (兆帕) |
1 | 2 | 3 | 4 |
1 | 超过25岁 | 超过200 | 超过0.05比1 |
第2 | 超过25岁 | 超过200 | 超过1到8 |
超过25岁 | 超过350 | 超过8至50 | |
第三 | 超过25岁 | 不规范 | 超过50岁 |
表9
为液体设计并用于第2组工作环境的管道类别
设备类别 | 额定 直径 (MM) | 最大允许值的乘积 工作压力达到标称值 直径() | 尽可能多 允许工作 压力 (兆帕) |
1 | 2 | 3 | 4 |
1 | 超过200 | 超过500 | 超过1到50包括在内 |
第2 | 超过200 | 不规范 | 超过50岁 |
关税同盟“关于在压力下运行的设备的安全性”的技术法规附录N 2(TR TS 032/2013)开发(设计),制造(生产)中设备安全的要求
开发(设计),制造(生产)中设备安全的要求
1.在开发(设计)设备时,其强度的计算考虑了在其运行,运输,运输,安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预测负荷以及与这些负荷的预测偏差。考虑以下因素:
a)作用在设备内外表面上的载荷;
b)工作环境的环境温度和温度;
c)操作条件下的静压和试验条件下的压力对设备内容物的重量;
d)运动期间的惯性载荷,风和地震效应;
e)从支架,固定装置,管道传输的反作用力(反作用力);
e)可变载荷下的疲劳;
g)环境的腐蚀和腐蚀作用,包括腐蚀 - 腐蚀磨损;
h)由于加工过的介质和过程的不稳定性引起的化学反应;
i)操作期间材料的机械性能的变化。
2.在下列情况下,设备应排除伤害的可能性:
a)关闭和打开舱口或设备状态监测装置;
b)进行与设备处于压力下,使设备投入运行以及减压相关的技术操作;
c)进行与人员从工地下降到服务设备的风险相关的技术操作;
d)当人员进入该设备时,设备内部发生过大的压力或真空;
e)外表面出现不可接受的温度;
e)不稳定介质的分解。
3.设备的设计考虑了进行必要检查以确认其符合安全要求的可能性。
4.设备设计定义了其边界(限制)。
5.根据设备的用途,该项目应提供其设备:
a)安全装置;
b)用于测量液体工作介质水平的装置;
c)压力测量仪器;
g)测量工作环境温度的方法;
e)关闭和控制阀;
e)营养器具;
g)用于控制热运动的装置。
6.设备的设计应使人员能够安全地进入安全装置和设备,以监测设备的工作环境参数。
7.设备的设计应包括使用:
a)控制和测量工具,其在运行条件下的误差不超过控制参数的最大允许偏差;
b)根据设备的运行条件测量仪器。
8.该项目应规定为设备配备排水和排气装置,以便:
a)避免水锤,真空失效,腐蚀或不受控制的化学反应(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考虑操作和测试过程);
b)确保安全清洁,控制和维护。
9.在下列情况下,设备的设计应规定设备填充或排放过程的安全:
a)过满或过压,以及必要时在填充设备时定期发生的压力设备的操作;
b)排水设备时不受控制地排放工作环境;
c)在填充或排空设备时与连接压力源和断开压力源相关的危险。
10.为了防止工作环境中的腐蚀,腐蚀腐蚀磨损或其他化学影响,并保护设备免受这些影响,提供:
a)由于设计而使这些影响最小化;
b)更换可能受此影响的设备的可能性。
11.如有必要,设备配备的设备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外部火灾的影响。
必须提供额外的照明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需要频繁检查,调整和维护的设备内部零件和区域必须有安全照明。
12.在存在过热危险的设备中,消除或减少因设备过热和降低其安全性而引起的因素。为此,提供以下内容:
a)限制供热或移除热量的装置,限制工作环境的水平,以排除金属的局部或一般过热;
b)工作环境取样的位置,以评估其对杂质沉积物形成和(或)腐蚀损害的影响;
c)防止与杂质沉积有关的损害的措施;
d)设备停机后安全去除残余或多余热量的装置;
e)防止形成爆炸性和火灾危险混合物的措施,以及火焰蔓延(阻火器,火焰切割器,液压锁)。
13.设备的强度评估基于计算方法或未经计算的实验测试结果,用于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和设备容量小于0.6的产品,或者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和公称直径的乘积为不到300。
14.为了计算设备的强度,应用以下计算方法,它们可以相互补充:
a)使用标准中给出的公式计算设备强度;
b)基于应力状态的数值分析;
c)基于限制状态和断裂力学的考虑。
15.在计算强度,所有可能的载荷和因素以及它们同时发生的概率时,根据设备的用途及其操作过程,考虑所有可能的断裂机制(粘性或脆性,材料蠕变,材料疲劳,腐蚀开裂)。
16.为确保设备的强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设计压力值必须不小于设备所需的最大允许工作压力。设计压力的值考虑了工作介质的静压和动态载荷,由于工作环境和工艺过程的不稳定性而导致的压力增加。对于由几个以不同压力值运行的腔室组成的设备,设计压力可以是单独的每个压力,也可以是需要计算设备项目壁厚的压力;
b)设计温度为材料和设备的使用提供安全限制;
c)在设计温度范围内使用制造(制造)设备的设备和材料;
d)考虑到设备运行,运输,运输和测试过程中出现的压力,温度和其他负荷的所有可能组合。
17.在计算强度时,应考虑以下材料特性:
a)屈服强度,条件屈服强度为0.2%,正常和设计温度下的残余变形为1%;
b)正常和设计温度下的临时拉伸强度(拉伸强度);
c)在设计温度和给定小时数下的极限强度或蠕变强度;
d)在给定循环次数和应力水平下的低循环强度或疲劳特性;
e)正常和设计温度下的纵向弹性模量(杨氏模量);
f)标准样品的断裂塑性变形值;
g)冲击强度;
h)断裂韧性(应力强度因子)。
18.强度计算考虑了焊接接头的强度因素,其值取决于焊接材料,焊接(焊接)技术,接头形式,无损检测方法和数量以及设备操作过程。应检查在外部压力下运行或经受来自其他负载的压缩应力的设备元件的模具稳定性。
19.在计算设备的强度时,考虑操作参数在其操作期间的预测偏差,制造(生产)的不准确性以及所用材料的机械特性的可能偏差。
20.强度分析提供了设备的安全裕度,在确定允许的应力时会考虑到这一点。
21.计算在静态载荷下运行的设备的极限载荷强度时的允许应力由下列公式确定:
a)用于延展性碳和低合金,铁素体,奥氏体 - 铁素体马氏体钢和基于镍铁的合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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